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迎来“国标”
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迎来“国标”《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居家医疗服务的范围和门槛。
《通知》提出,居家医疗服务主要包括适宜居家提供的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中医服务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开展居家医疗服务所要求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重点是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支持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等将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内延伸至居家。并强调,医疗机构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前应当对申请者进行首诊,结合本单位医疗服务能力,对其疾病情况、身心状况、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医疗机构应派出在本机构注册或执业的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等医务人员上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而且提供服务的人员应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方可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通知》特别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时,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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