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妇女》 > 2014年第10期
编号:673088
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还能索要吗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24日 妇女 2014年第10期
房产交易,刘女士
     严先生与王女士在儿子小哲15岁时,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哲由严先生抚养,王女士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小哲18周岁止,共计18000元,一次性给付。之后王女士再婚,经济状况非常好。小哲初中毕业后上高中需交纳赞助费11000元,而王女士当初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适应小哲现在的生活和学习需要,且严先生所在单位已破产,经济非常困难。父子二人多次要求王女士增加给付抚养费,但王女士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有约定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给。请问,小哲还能要求生母继续给付抚养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2、3款规定:“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因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随其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抚育费或者变更增加抚育费。

    小哲要求其母王女士支付入学费、生活费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44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