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集资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具有优先性
清偿,破产法,司法解释
近年来,企业破产的处理随着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的适用日趋规范。特别是对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保障也更加体现地位公平。但部分特殊案件涉及到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这一部分债权如何保护?能否被列入到职工破产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给予清偿?一、旧破产法关于职工集资款的规定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旧破产法,这是我国的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涉及到债权的清偿顺序,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旧法中没有明确职工集资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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