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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45750
美容事故谁负责
http://www.100md.com 2000年7月1日 《医学美学美容》 2000年第7期
美容事故谁负责

     医学美容的概念经过近二十年的宣传普及,已渐渐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但是回顾这些年走过的路,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已经给医学美容事业在新世纪的腾飞形成了障碍。特别是近年来美容事故频仍,又缺少制约机制,导致很多消费者对医学美容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一些美容事故的受害者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迟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说法"。这种美容事故所造成的美容医师与消费者的对立,从根本上讲也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对立。那么,发生了美容事故应该如何解决呢?

    1999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在北京召开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纠纷"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大医院等20多个单位的专家、律师和患者代表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患关系的法律定位问题、如何解决医患纠纷等献计献策,取得了许多共识

    ●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宜用民事法律来调整

    许多专家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即无论医院的经济实力与技术实力多么雄厚,也无论患者的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如何优越,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患者有义务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医院的义务就是患者的权利,患者的义务就是医院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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