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二)
滥用“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解读:《司法解释》首次将“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以前的司法实践针对添加非食用添加剂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才进行追究,而《司法解释》对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超范围使用的行为也纳入犯罪范畴。
明确地沟油上餐桌定罪标准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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