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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30531
医院内老人摔骨折,法院判定医患六四开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1日 《人人健康》 2008年第1期
     开栏语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一直是一个敏感话题,但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却不尽如人意。医患关系紧张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了的,不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在处理纠纷上往往缺少法律意识,常常发生直面冲突甚至对簿公堂,最终使得双方精疲力竭。于是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出现了所谓的第三方——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以医疗机构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主持调解,它的调解客观公正,能方便迅捷地解决医事纠纷。

    顺应形势,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于2007年7月成立了。

    自2008年起,《人人健康》医与法栏目将与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合作,将活生生的一些案例展现给读者,通过专业律师与法律专家对这些案例的点评,使医疗机构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更专业、更人性化的服务,也使读者从中了解更多的就医知识与法律常识。

    点评律师:柴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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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仲裁员、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简介

    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是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伴随医事纠纷逐年增高的趋势,依据山西省医院管理协会的申请,由太原仲裁委员会依据一定设立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旨在采用仲裁法律手段调整医患法律关系,为方便快捷地解决医事纠纷而设立的专门调解仲裁机构。

    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候彦毕业于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副主任医师。中心在设立的同时还配备八人专家组,由来自精通医学、熟稔药学、精通法律的各领域专家组成。

    医事法律咨询热线:0351-2022338

    典型案例

    2007年4月,广州市80岁的刘老太因高血压病住进本市某医院,刘老太虽说年岁大了点,可精神不减当年。在她的一再坚持下,家人没有过多陪侍,但不幸的事发生了。住院期间一天清晨,刘老太在该医院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医院遂将刘老太转往骨科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刘老太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7万余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对刘老太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各类费用47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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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对于住院患者应当负有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内部的陪护工负有管理、监督及指导的责任。而本案中的刘老太住院时已80岁,对于如此高龄的患者,医院应当对其日常活动、护理及安全尽到比一般病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医院却无法明确刘老太摔伤当日是否有护工或者其他护理人员在场,故应当认定医院对刘老太在住院期间未能尽到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刘老太对于自身的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她对以上的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提醒

    1. 医疗机构有善意提醒告知的义务。可以在必要场所做安全标志性提示。

    2.医疗机构对卫生间等环境的保洁工作一定要做到位,尽量避免地板潮湿、积水等。将卫生清理工作安排在患者就诊之前或之后。

    3.作为患者家属,要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做好陪侍工作,不能掉以轻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