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的死还是痛苦的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当前,世界上只有荷兰、比利时两个国家立法允许安乐死。
本刊忠实读者、一位60年代毕业于东北工学院的老知识分子金溯先生在这篇来稿中阐述了自己对安乐死的认识。本刊欢迎大家在阅读的同时,踊跃发表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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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由安乐死是一种全新的死亡方式,它不同于以往任何死亡方式,这是一种完全尊重死者个人意愿而采取的无痛苦死亡方式。
笔者在安乐死前边贯以“自由”二字,主要是要区别给死刑犯执行时采取的强制性安乐死办法。
退休后笔者清闲在家反复琢磨一个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是人权?人权难道仅限是保障人的生存权力吗?思虑了几年,终于找到了一个另类答案,这就是人权除了保障人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能够快乐地生存外,还应当保障人类在受折磨、受痛苦而想死去的时候能安祥地死去。也就是说人应当有自由安乐死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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