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行刑衔接制度的探讨(2)
本案公安機关先于卫生监督部门介入调查,7小时后卫生行政部门到达案发现场时涉案物品等均已灭失。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还是实施行政处罚及以后的犯罪案件的移送都要去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一手证据资料。案发后非法行医者王某事后逃逸,违法当事人“零笔录”,这使得主体无法确认,涉及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的证据转换[4]。如果当时能及时转换公安机关相关一手证据资料,再加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询问笔录,将大大提高办案的效率及证明力。4 思考与建议
4.1建立办案协作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是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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