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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68585
一起行政诉讼引发的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1日 《上海预防医学》 2008年第1期
     复议中的争议焦点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办前应书面告知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其实《办法》第八条是对于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前来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作出相应承诺。实行食品经营卫生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这是为了提升食品经营者的守法和诚信意识而进行的法制宣传教育。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知晓,而不以行政机关的告知为条件。

    起诉中的争议焦点为: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只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其他包括食堂不需办证。这主要是起诉人没有全面学习、领会和理解《食品卫生法》的全部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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