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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06547
上海市饮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建议(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0月1日 《上海预防医学》 2008年第10期
     上述在当前水质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不仅与水质信息本身专业性、敏感性和不对称性有关,也与长期以来我国固有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观念,及计划经济模式下强调计划、命令、封闭的公共管理价值观念[3]有关,加上信息公开的非法制化和非制度化,造成了水质信息公开的不透明和不全面。

    3 建议

    针对水质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参考欧美等国在水质信息公开上的做法,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明确法律层面的保障

    法制化和制度化是水质信息公开的前提和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就已注意到公开原则的重要性,但始终未上升为法律制度[4]。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开原则”、“公开办事制度”,同时我国加入WTO后,按照WTO透明度规则要求,信息公开也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抓紧制定政府会议公开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应该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所不容忽视的任务”[5]已经成为共识。在欧美国家,均有相应的法律来确保公众获取公共权利机关所持环境信息的自由。比如美国的消费者信心报告(Consumer Confidence Report,CCR)法规,其依据的基本理念就是所有消费者都有权知道饮用水中有什么及来自何处,即消费者的知情权[6]。欧盟在1992年就开始在所有成员国实施的《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自由文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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