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启示(3)
3.3 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在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很少有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对于公众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没有明确规定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手段匮乏。这种情况会极大地损害公众寻求救济手段获取政府信息的热情和信心,“没有制度保障的权利永远都只能是印在纸面上的文字,知情权也不例外”[29]。《条例》以建立政府信息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来保证其得到贯彻与实施,同时又规定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其进行监督与检查。这就难免会有一些政府官员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原本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事实上这类事件已屡有发生,究其根源固然是颁布不久的《条例》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但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完善的保障机制。因此,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对信息公开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以衡量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30]。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日益扩大的今天,不公开的信息将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政府机关对不公开信息的裁量权最终还须接受司法机关甚至立法机关的审查;最后,信息公开的权利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救济手段,使得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公民的参政以及对政府的监督更具实效。
3.4 监督机制的完善性
中国扮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察员角色的是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都赋予了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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