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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59358
妈妈学法:女儿在营业性餐厅就餐摔伤谁负责

    Q 年初,6岁的女儿小美过生日,我和丈夫带女儿去某餐厅就餐。女儿去卫生间时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脚骨折,在摔倒的地方没有警示标志。医院住院治疗用去5000余元,我要求餐厅对女儿的受伤赔偿医药费。但餐厅认为,你女儿自己不小心摔伤,责任自负。请问,餐厅对女儿的伤有责任吗?

    A 小美到餐厅就餐摔伤涉及饮食服务合同关系问题。只要消费者进入餐厅就餐,餐厅同意提供饮食服务,就意味着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关系成立后,合同双方就应当互相履行权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条法律说明,提供饮食服务方应对消费者负人身、财产安全义务,保证其餐厅设施和环境符合安全的要求。就是说餐厅应尽义务保护消费者就餐的安全。小美摔伤说明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设施存在瑕疵,未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对相关公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小美在就餐期间滑倒受伤,因此应承担小美伤后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

    再者,小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去餐厅卫生间应有父母陪同,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因此,要求餐厅赔偿是合理的,如餐厅不赔偿,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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