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德学前儿童资助政策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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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童宪明英国、德国、法国在学前教育方面处于全球领先位置,而领先的原因,与其出台学前教育的政策密切相关,这里着重分析三国的学前资助政策,为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英国
1.学前教育概况
早在1800年,英国就出现了私立儿童保育机构,这是英国早期教育的雏型。1816年在纽兰纳克的一家纺织工厂内,欧文创立了第一所幼儿学校。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又名福斯特法案,明确规定各个地方应该全力兴办小学并吸收2~5岁的学前儿童入学,从而使英国的早期教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目前英国学前保教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设在小学里面,面向5~7岁儿童的幼儿学校和幼儿班,属于义务教育的阶段;二是独立的、公立的和私立的学前保教机构,面向对象主要是5岁以下的婴幼儿,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
2.相关资助政策
英国对学前儿童的资助政策由来已久,1955年实行的《保育券计划》通过向家长发放保育券,资助学前儿童,使每个愿意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4岁以上儿童都能享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1988年《学校标准与框架法》第一部分第一章对控制和缩减幼儿班班额做出了明确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班额缩减带来的影响,应当支付相应的资助”,这个条款的直接资助对象是办学主体,而间接的对象就是学前儿童。班额的减少,肯定会带来办学主体收入的降低,而政策的支持,弥补了这个缺额,就不需要由儿童来承担了。
1998年,英国政府规定所有4岁儿童均享有从一定形式的免费早期教育中受益的权利。2004年这一目标扩展至3岁儿童,向前延伸了儿童的年龄,跨度拉长了,受益的儿童增加了。有关政策还规定:保教机构除了提供收费的学前保教服务外,还要对3~4岁的幼儿提供一定形式的免费学前教育,家长可以通过儿童税务补助、工作税务补助和儿童保育工作税务补助等福利途径支付部分保教费用。
2002年《教育法》第14条规定:政府提供相关的财政资助给儿童保育或与之相关的服务项目。要求政府对儿童教育和保育的项目提供财政资助。
2003年《拨款法》对学前教育与保育设置专项预算,如确保开展0~5岁学前儿童保教项目、弱势儿童群体受教育权保障等,每年均有专门的预算。专项预算的增幅额度逐年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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