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少妇生孩子被割子宫医院涂改病历需承担赔偿
31岁的少妇崔立娥去医院生孩子,不仅没有保住孩子,还被医院割去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经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庭审后的多次调解,崔立娥最近终于得到了医院的赔偿。医院因为私拆封存病历袋并涂改病历,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崔立娥人身伤害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20.6万元。
2004年6月3日早晨7时左右,家住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的崔立娥,在怀孕38周后感到腹部阵阵剧痛,来到了振兴区第二医院就诊生产。产科医生检查后认为:“胎位为正常头位、胎心正常;宫口未开,胎膜未破。”经崔立娥同意,决定实施剖腹产手术。
“我上手术台时,医院已停电了,麻醉师打开窗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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