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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入法仍需完善
http://www.100md.com 2013年7月15日 《健康大视野》 201314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生效实施。此法的修订把“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曾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百善孝为先”,孝包含物质上的“孝敬”与精神上的“孝顺”,不论是传统道德,还是当代文化,中国人都有浓厚的“孝悌”情愫。中国的家事法律基本上已建立以“赡养费”为中心的物质赡养法律义务体系,但精神慰藉性的探望、亲情交流的温情等方面,一直留给了传统道德性规范,并不赋予法定的执法力与强制的拘束力。中国刑法上的“遗弃罪”,主要是建立在物质性供给缺位的基础上建立罪刑关系,这不利于弘扬中华孝文化。

    精神赡养入法,不仅切乎中国传统文化之维系,也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精神权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虽然很难进行物化,但并不等于不能物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是精神权利物化的具体手法。对于开始起步的精神赡养制度,如何进行物化,也应是今后法律进一步完善的考虑方向。

    从精神赡养的立法历程上看,草案把精神赡养的义务人指向所有赡养人,现实中,所有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赡养人,都“常回家看看”并不现实,很大一部分原因并不在赡养人自身,还涉及到包括休假、户口等个人不能解决的问题。修订案应是注意到这些涉及制度顶层设计方面的问题,也应是注意到许多现实性问题,在最后公布的修订案中,把精神赡养义务人仅限定在“家庭成员”之内。

    然而,仅把精神赡养义务人局限在“家庭成员”之内,虽然貌似操作性比较好,但一定程度上又损害了“精神赡养”的立法要旨。这一制度在现实操作性,以及如何细化“常回家看看”的次数与频度,会涉及众多难以想象的障碍。一旦形成了“诉权”,起诉要求“常回家看看”之举最终是否真的在“精神慰藉”上得到满足,还得看社会学家们的实证研究。

    老龄人问题,本质是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早已不是农耕时代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老龄人的妥善赡养已经不是家庭成员的单一和独立责任,这是一个社会巨系统下以政府为第一责任人的各方共同关照解决的问题,社会养老机制要跟上时代的变迁,职工工资提高与带薪休假的社会立法也要跟上,社会要尽量解决两代人分居的客观障碍,老年人的话语权要与老年人人口数量相适应。只要在大环境下理顺矛盾,就能找到解决的办法,也才能缓解对老龄化社会的焦虑,和对“空巢老人”生活状况恶化的担忧。所以,我们在肯定“精神赡养入法”的时代进步意义之时,也应意识到这仅仅是法律逐步走向完善的一步。 (和静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