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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23865
“性贿赂”是否应该入罪?
http://www.100md.com 2013年7月15日 《健康大视野》 201314
     专家观点

    易胜华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法院在审理涉嫌强奸的刑事案件时,只着重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对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会很详细地描述。审理“性贿赂”案件则大不相同,涉案过程牵扯到二人发生性行为本身的时间、地点、次数、是否有利益约定。“从中国传统文化上,性行为本身就难以启齿,如果放在严肃的法庭上举证、质证并接受调查,本身就存在难度。如果双方确系或反咬说是‘你情我愿发生性行为’,又该如何界定”?

    陈忠林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

    尽管目前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性贿赂这个罪名,但对那些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性贿赂行为,却完全可以依照现行刑法作为犯罪来处理:如果行贿人用来行贿的性行为本身付出了财产性代价,可以折算为财产性利益的,对行贿、受贿人都完全可以依照现行刑法有关贿赂罪的规定来处理;在非法性行为不可能折算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为非法的性关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完全可以按照渎职罪的相关规定来定罪处刑。除上述两种应该用刑法惩罚的情况外,对于那些既不可能折算为财产性利益,也不能因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按渎职罪处罚的“性贿赂行为”,则完全可以用开除党籍、公职等党纪、政纪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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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进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从司法实践的技术应用上看,增设“性贿赂犯罪”后肯定会出现操作性障碍,但这不应当成为刑法无能为力,消极面对性贿赂问题的理由。因为刑法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明显”等在实践中难以量化的价值评判标准,本身就需要法官的裁量,“性贿赂犯罪”与其他刑法规范一样,不可能完全脱离价值评价,单纯在形式上为司法实践框定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网友论政

    #全民烦躁#:现有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是性贿赂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如果我们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对已发现的性贿赂行为,该定罪处刑的判刑收监,不构成犯罪的开除党籍、公职,实际效果可能要比增加一个形同虚设的罪名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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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的始末是这样子的:“性贿赂”之所以没“入刑”,主要原因还是来自司法实务层面的障碍,现实可操作性较弱,而立法必须考虑到社会接受能力和现实可操作性。

    江-雅-琴:对于性贿赂,一位著名刑法学家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假设我是手握权力者,你有求于我,于是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要我对她没有非分之想,这显然从人的本性上来讲不现实。设置一套‘根本不让美女进入卧室’的制度,才是问题的关键”。

    氟化氢律师:观刘志军案,法律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虽死缓属死刑,但实践中已形同无期徒刑,“慎用死刑”现有明确法律规定,其中不包括贪污贿赂罪。法院没有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来适用死刑而“选择性适用”,让“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dalaofan20121:北京二中院以刘志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死缓”。翘首以待的宣判画上句号的同时,仿佛看到志军舒展了一下,一切都在掌控之中。尽管拖得时间很长,宣判仍旧不提性贿赂,是不是在告诉,引导其他官员——性贿赂不入罪。若真是如此,客观上将起到极其不良的示范。

    吴元中:刘志军案因有“性贿赂”情节而检方未对其提出指控,再度引发各界对“性贿赂”入刑话题的热议。我国把贿赂仅仅限于财物,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界定贿赂特征在于提供“不正当好处”。有必要参照反腐公约的规定,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我爱小球子S:刘志军案说明,官员贪腐正由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非物质化贿赂,使法律难于认定罪责。权色交易中的色,不仅指美色,泛指所有非物质形态的交易,如信息贿赂,感情贿赂等。权色交易是一种复杂的、多次性的交易,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出现,可以有效规避打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