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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伦理宣传教育方式探讨(2)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1月15日 《健康大视野》 2019年第22期
     3.4 加大立法,施行推定同意 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献血成功法,施行推定同意。首先从国家公职人员和医学生做起,他们觉悟高、理念新,善于和敢于接受新选事务,死后为人们捐献器官再次做出贡献,相对来说难度要小一些。特别是作为医学生更应负起向社会宣传有关知识的责任和义务,专门编写关于器官移植的宣传手册,作为大学生教育读本,纳入大学课程。并介绍一些发达国家关于鼓励器官移植的有关政策、法律知识及取得的成效,把人生价值、互助道德宣扬广大。只有让学生和国家公职人员更新传统观念,正确认识人的生与死,树立和培养互助互利的高尚社会风气,才能够带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才能帮助人们区分科学和迷信,拯救患者于危难之中,真正让器官移植造福于人类。在不危害生命及不降低生活质量的前提下自愿捐献器官,供者会感到莫大欣慰,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上的利他精神和相互义务感的发扬。[3]特别是对于要求进行器官移植的病人,必须让其清楚认识到将自己身后器官捐献给他人作为条件。承认两种死亡定义,由病人或其家属来选择,率先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实施脑死亡。从心死亡标准迈入脑死亡标准是现代医学知识不断进步的结果,脑死亡标准是更科学的死亡标准,更尊重逝者的尊严,标志着社会认同科学观念的进步,也体现了人类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的文明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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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移植技术的“工具性”和“力量性”明显带有功利主义色彩,在临床实践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的催生了器官商品化。活体供体和尸体供体的伦理诉求也变得一场重要和迫切。由于供体器官的供应短缺,伦理对供体分配阐释和监督也就更加变本加厉。让本来以救治生命、维护人类健康的医学科学技术不自然的打上了伦理深度评价的烙印。邓小平同志说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本身就是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要随时随地拿到实践中去检验,又称之为实践的工具。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移植的手段也在不断的更新进步,器官移植伦理的实践活动也必将会有永远解决不完的命题,当然也会时常受到挫折。器官移植以人为目的的理智伦理,用极其现实的反思代替了无端的指责和批判,用建设新的伦理框架代替了根本对立的锋芒。无论是同种器官移植抑或是异种器官移植,目的只有一个,为了人的存在、幸福和价值的实现。由于器官移植技术以保护救治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使命,自然而然的获得了伦理辩护。器官移植本身是一种很不完美的技术,用一个人的器官去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或提高另一个人的生活质量,本身就是一种伦理观念的较量和斗争,而器官的商业化又有悖于伦理而被禁止,从而反映了技术与伦理的矛盾。如何应用伦理学原理分析和讨论器官移植过程中,供体来源的合道德性,供体分配的合目的性-善的目的。引导器官移植技术得到长足的发展,是我国现阶段伦理学界无法回避的任务和责任。

    参考文獻

    刘 勇,董园园.影响器官捐献的社会观念解析[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 27(5):48.

    许 罡,刘文高.人体器官移植未来100年的医学巅峰[J].健康大视野,2005(3):6.

    徐宗良.生命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96-632.

    周吉银,刘丹.论采用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挑战[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9,327(2):198., 百拇医药(钟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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