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遭遇法律问题
在防治"非典"过程中,不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无疑依法防非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的民事法律纠纷与组织抗"非典"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上。一、 民事纠纷:
由于"非典"是尚未被人类完全认识的疾病,且来势凶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未建立,而多年来,由于人们(包括全社会、政府与医务界)对传染病流行认识不足,主要应对的是生活方式疾病的挑战,医院的建设,特别是医院的整体规划、科室设置、对传染病的防护措施都明显不足,突如其来的疫病使正规医院面临前所未有的就诊压力,而"首诊负责制"使医院在收治能力与收治条件不合要求的情况下,收治了大量"非典"病人,形成了交叉感染的隐患,甚至有的医院一度成为感染源,虽然经过政府后期一系列措施的采取,包括纠正前期的不当决策,使医疗救治变得有序起来(如紧急建成了小汤山医院,重新整合了医疗资源,区分了发烧医院和不接收发烧病人的安全医院),但在前期所遗留的医疗纠纷隐患不容忽视。
(一)医源性感染所引起的纠纷:如因其它疾病到医院就诊,感染上了"非典",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医院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笔者以为,从医学会、法院都应慎重对待此类案件,可从"情事变更""不可抗力"理论进行分析。
1、"非典"时期的医患关系已不是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传统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有偿基础上的,患者有就诊与否的选择权及身体的处置权,而"非典"时期的医院的角色有了行政色彩,更具公益性、义务性与(为公共利益的)强制性,医院不仅不得拒收患者(不论有无收治能力、条件)还负有强制治疗,强制留观可疑患者的职责。
2、举证责任,按现在的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医院很难说清自己无责任,特殊时期患者应有举证责任,如他是否在医院感染上的,感染的原因是其它"非典"病人故意隐瞒病史,造成其它就诊者的感染还是医院防护措施不得力造成,这时期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应受到限制。
3、政府的强制性,如人民医院初期已认识到交叉感染的可能,但一纸"不许拒收患者"与现实医疗资源的匮乏,不能及时将病人转运到符合救治条件的医院,使隐患变成了现实,且在政府决策变更前在加剧,这绝不是医院一方主观过失所致,很明显,责任不在院方。
既不能定为事故(因为不是过失),侵权责任呢?过去法院的案子许多不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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