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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瓶禁药“点滴”八龄童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1日 《中国健康》 2005年第7期
     这是一场长达三年之久的医患纠纷。当年八岁的小儿因为发烧到医院治疗,不料被医生注射了禁用药“氧氟沙星”。得知氧氟沙星可能影响小儿骨骼发育,小儿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给予经济赔偿。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小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种损失总计6000余元。

    八岁小儿“点滴”禁用药

    2000年9月7日,刚刚八岁的男孩小艺因发烧,被姥爷送到家附近的某学校医院。不料,医生给小艺注射了小儿禁用药“氧氟沙星”。

    当天,小艺有些发烧和咳嗽,姥爷就带他到离家很近的校医院看病。检查后,大夫给小艺开了三瓶“氧氟沙星”注射液,但小艺连打三天点滴,仍不见好转。于是从9月9日,小艺又打了三天点滴。但是,病情仍不见好转。9月18日,着急的姥爷带着小外孙来到当地一家大型医院治疗。当医生听说小艺已打了六瓶氧氟沙星后,吃惊地说:“这是小儿禁用药,用了会损害肾脏,还会影响骨骼的发育。”听了此话,小艺的姥爷忙找来氧氟沙星的说明书,上面写着“小儿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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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小艺病好后,他姥爷找到校医院的院长反映情况。经调查,医院查明的确是医生的错误。当时,医院表示退还医疗费,并承担小艺的健康检查费用。但他姥爷担心小艺的肾会有毛病和不会长高个儿,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在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但医院不同意。为了给小艺补充营养,父母每周都要给小艺买各种补药。为证实氧氟沙星到底会给小艺带来什么样的伤害,经校医院同意,小艺在一家医院做了检查,结论为全身骨密度值在正常范围的下限,全身骨密度降低。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小艺打起了官司。

    王律师说法:医患官司医院得举证

    从2002年起,医患纠纷开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当患者提出诉讼后,由医院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错——的规定。部分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该规则实行后,所有举证责任都在医院方,患者不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事实上,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确实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患者举证责任“全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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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根据医患双方对证据掌握的多少,应当合理分担。医院方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方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提供强有力证据;患者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譬如证明自己存在“受伤害”以及确实是在被告医院接受诊疗的事实等。

    医院赔了六千元

    为了证明医院的过错,小艺还到区医疗鉴定委员会作了鉴定,但得到的结论是:“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艺到医院治疗,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医生用错药,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可能在长时间后才会显现出来,因此,医院要承担已发生的医药费和交通费;医院的行为绐小艺和其家人带来精神压力,应赔偿精神损失,总计6000余元。

    接到判决后,校医院认为,医院的行为没有给小艺造成具体的损害,也没有损害的后果发生,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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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医院用错药造成小艺未能及时治愈,虽没有造成损害的后果,但给小艺造成了痛苦,而且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医院确实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

    作为医院,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1.规范病历书写,强化病历管理。医疗机构要使自己在诉讼中免于败诉的结果,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以及病人的损害结果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关,这就有赖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病历记录。如果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及时记录病历,甚至缺少重要的病历记录,那么就有可能使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辜的努力归于失败,导致败诉结果。

    2.在患者死因不明或双方对死因存在异议时,医疗机构应及时提出建议,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否则有可能因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 百拇医药(子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