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实行强迫卖淫行为的刑事责任(2)
主观方面,间接正犯具有的只能是单独实行犯罪的罪过。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故意内容包括不仅要有对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并且还要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间接正犯的故意与此显然不同,间接正犯认识到自己正通过与其未通谋的第三人实行犯罪而达到其目的或预期的结果,其罪过内容完全未经共同沟通、联络。因而是一种单方面的罪过,该罪过是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罪过,其罪过内容除了同单独实行者的罪过内容完全一致外,还增加了对通过他人这一行为性质的认识。很显然,间接正犯的罪过并不依附被利用者的心理意图,完全可以摆脱他人的罪过单独进行讨论。客观方面看,间接实行与直接实行一样,同为实行行为,两者在刑法中具有相同的价值意义。先行行为与他人行为构成了完整的间接实行行为,二者与危害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他人行为不论有无刑法意义,当它作为实行行为一部分时,失去其独立意义而被包容于先行行为,他人行为是先行行为的当然延长。先行行为是前提,最终结果的产生是作为先行行为者即间接正犯自身提供的,他人行为是其必然发展,欠缺其一都不能完整构成间接实行。
因此,非共同犯罪性和实行间接性是间接实行犯的基本特征。将上述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就是间接正犯的质的规定性,也就是间接正犯特殊的犯罪构成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按照学者的观点,《刑法》规定中的目的犯或身份犯是成立间接正犯的前提。在此,我们仅对前者进行讨论,例如,具有牟利目的的甲利用没有该目的的乙传播淫秽物品,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对利用有故意之工具作出的限制性解释,这种解释排除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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