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致恶性案件司法鉴定分析
鉴定人,病理性,1对象与方法,2结果,3讨论
李方敏黄恩蒋兆飞近年来,因酒后导致恶性案件送来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例逐渐增多。为探讨酒所致的精神障碍者作案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特点,对温州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及金华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6年来接待酒后导致恶性案件87例进行调查分析。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温州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及金华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2007年1月-2012年12月接待87例酒后导致恶性案件。本研究入组和排除标准: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为疾病诊断标准;剔除非因酒后导致的恶性案例,剔除资料不完整的其他案例。
1.2 方法本次研究为回顾性调查,由鉴定所2名主任医师、2名主治医师对本所因酒后导致恶性案件的鉴定案例进行复习,采用自行设计编制的调查表,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类型、作案动机过程、既往经历、对其后果的认识、对行为过程的回忆及责任能力的评定等项目。
1.3 统计处理采用SPSS 17.0软件包进行统计,对结果数据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一般人口学资料6年中分别为1.38%(8/578)、1.87%(11/588)、2.09%(13/621)、2.63%(17/645)、2.81%(18/639)、3.27%(20/611),占当年各类精神司法鉴定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本组男性85例,女性2例;年龄21~42岁,平均(28.8±4.72)岁;已婚31例,无配偶者56例(包括未婚、离婚);文化程度:初中以下者52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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