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重复违法行为的调查
暴力行为,精神疾病,1对象与方法,2结果,3讨论
杨禹龙 林祥吉国内以往对危害社会精神疾病患者的研究多为探讨精神病患者的违法特点,判断责任能力的准确性[1-2],以及对违法原因的调查报告[3]。对重复违法的研究仅有几篇关于人格障碍重复违法的研究[4-5],鲜有对其他精神疾病患者的重复违法的报道。本文拟探讨精神分裂症患者重复违法的原因,为违法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以曾经出现违法行为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研究对象。入组标准:①诊断符合ICD-10 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②病程≥5年;③年龄≥18岁。在城区和郊区随机选择,共抽出360名患者,实际符合条件的共332例。
1.2 方法 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研究组为违法2 次及以上者(称为重复违法者),对照组为第1 次违法者。违法行为以达到治安行政拘留为标准。应用自编调查问卷,内容包括社会人口学特征、案件性质、居住情况、违法后的病情、用药情况等。
1.3 统计处理 全部数据采用SPSS 13.0 软件进行分析处理,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计量资料用t 检验。
2 结果
2.1 一般社会人口学资料 研究组为43例(13%),对照组为289例(87%),其中研究组男36例,女17例;对照组男207例,女82例,两组性别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41,P=0.24)。研究组首次违法的平均年龄35.7(35.7±11.5)岁;对照组平均年龄41.3(41.3±11.6)岁,两组年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2.97,P<0.01)。研究组工人1例(2.3%),农民12例(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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