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中药企业构建专利联盟之路径分析(2)
3.2 以专利联盟为依托,实现仿制与创新模式平衡发展无论是国家还是区域,仿制促成医药发展的道路不是任意、随机,而是完成统一范式[1]。从滞后性模仿到跟随性模仿及模仿性创新,再到创新型模仿,最终实现技术领先性创新[2]。基于京津冀中药企业现状,笔者认为当前创新优势的必然选择是模仿性创新。
首先,努力汲取发达国家药品仿制成功的经验。日本技术和品种大多是美国与欧洲“三七开”的结合,但日本国内却很少见到国外品种,这主要归因于日本并非简单照搬或仿制他国技术,而是尽可能迅速消化吸收并加以创新,转化为自己的技术及产品并出口国外,与被引进者竞争,最终击败对手[3]。日本自1977年实施新药专利法以来,始终实施模仿性创新的战略,医药工业技术发展以模仿性创新为主流形式,领先性创新虽然是其技术发展主导,就发展带动性而言属重要部分,但构成上却是次要部分。如果把这种发展规律比喻成一个“楔形”变迁结构,把新药研发成果作为技术先进性加以统计,其结果可为一种形如“尖端”指向时间矢量的方向并向新的发展阶段打入的“楔子”,少数领先成果“嵌入”新的发展阶段,大多数内容则形成一个逐渐加宽的“拖尾”。京津冀大多数中药企业创新研发所处位置正是从滞后性模仿向跟随性模仿的发展阶段,就中药产业总体而言,新药发展“楔子”是以模仿性创新为目标“打入”,而该区域中药企业的客观位置却更接近滞后性模仿阶段,因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以加速滞后性模仿到跟随性模仿阶段过渡,是该区域中药企业由模仿到创新的充分必要条件。
其次,汲取他国成功仿制经验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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