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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228588
社保所长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帮亲属“参保”是贪污还是受贿
http://www.100md.com 2024年7月22日 2024年第14期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某镇社保所所长林某在办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发现符合参保条件的张某、周某没钱缴费,自愿放弃参保。林某便告知熊某(林妻的嫂嫂)可以拿5万元“参保”,熊某同意并分两次交给林某5万元。9月30日林某将其中的28700元用于缴张某、周某的参保费,剩余的用于个人开支。11月28日,林某、熊某一起到银行领取第一笔保险金7500元,林取出钱后就将钱和存折一起交给熊某。2013年1月,林某听到有人议论后便将存折收回交给张某、周某。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熊某共领取养老保险金58410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身为某镇社保所所长,在经办被征地村民农转非养老保险事宜中,采取虚假手段,致使国家财产为其亲属所有。由于林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养老保险金的故意,其行为实质为滥用职权,因损失达不到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明知参保费只需缴2.87万元,之所以索要5万元,认为还有一些其他开支,包括自己的辛苦费。熊某也清楚缴保费用不了5万元,多的钱是给林某的感谢费。林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熊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为其亲属所有,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一定非要本人占有,也可以由第三人占有,林某本人是否实际分得财产,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林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林某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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