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该不该请家长?
刘同学,英语老师,班主任
张韶民《兰州晚报》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西固区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小刘同学,在早自习之前与同班的几名学生一起到网吧上网。其班主任知晓后,将小刘等人叫到办公室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批评,随后,班主任通知几位同学的家长到场。
上午放学后,英语老师又让小刘同学和几名没有完成作业的学生留下来补作业。其间,小刘同学曾向英语老师提出请其帮忙向班主任说情,不要请家长,被英语老师拒绝,并且英语老师还拽了下他的衣服,说:“以后要多讲卫生,与其去上网,不如回家把衣服洗洗”。谁也没想到,小刘同学在当天中午回家的路上自杀身亡了。
在小刘同学事件中,家长认为学校在学生犯错时应以教育为主,但班主任和英语老师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造成学生死亡,于是将两位老师和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同学年仅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20%的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40%的责任;两位老师对其死亡则存在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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