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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77601
药事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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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卫生厅要求全省三级医院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扎实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及时向临床提供试验结果。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暂不能建立的,各市要指定区域内微生物中心实验室或依托临近有条件的医院开展病原微生物和细菌耐药性试验工作,确保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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