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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00529
我国中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1日 《上海医药》 2007年第9期
     2.6 缺乏专利申请撰写技术,难以获得国际专利

    与我国不同,欧美各国对中草药的配方不给予专利保护,但对中草药的提取物、制备方法、从中草药提取到的有效化合物和化合物的组合物、药物首次用途等提供保护,而我国中药复方的特色和创造点主要在于配方。在日本,中药按照其《专利法》保护,只要中药配方符合专利申请“三性”,即可作为产品发明被保护。

    因此,国外中药专利保护的技术含量要求较高,而我国缺乏精通专利申请撰写的人才,导致中药复方很难达到发达国家专利申请的要求,申请比较困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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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加强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对策

    3.1 健全中药专利保护体系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的主体并非是独占的,从实质上降低了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又容易导致低水平重复生产,没有真正鼓励发明创造,不利于中药行业的整体发展。并且,《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有些规定与专利法互相矛盾,容易引起侵权纠纷。因此应该增加各种保护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对中药专利审批办法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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