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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07979
发展中国家专利药品高价问题及对策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9月1日 《上海医药》 2008年第9期
     产品的利用仅限于为获取行政审批所需数据的实验室研究。因此,一旦专利保护期届满,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投放市场。

    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在本国的专利制度中引入了Bolar例外,而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中仅有8个国家的法律包含了Bolar例外,作为仿制药大国的中国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之际亦提及引入Bolar例外,这是可喜的现象。但Bolar例外存在两点不足:第一,依据该例外生产的药品只有在专利药保护期届满后才能上市销售,对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价格无影响,在降低专利药价格上具有一定时滞效应;第二,虽然中国和印度等国家的仿制药生产能力较强,但其它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药品仿制能力还相当落后,即使它们引入Bolar例外,其国内的制药企业也未必有能力去试验研究并生产该专利药品。在这些国家,专利药品即使过期,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会处于垄断地位,高价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3.2 允许平行进口

    专利药品平行进口,是指同一药品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药品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当该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药品后,他人未经该专利权人同意将上述药品进口到另一个对该药品提供专利权保护的国家的行为。该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同种专利药品在不同的国家售价不同,当出口国药品价格加上运输等各种交易成本后仍低于进口国药品售价时,该行为就有可能发生。但是平行进口涉及到一个无法回避并且无法解决的矛盾:倘若允许平行进口,进口国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保障,违背了专利保护的初衷;倘若禁止平行进口,则不符合WTO框架下商品自由贸易的原则。因此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即使是TRIPS协议都没有明确支持或反对的态度,给各国保留了各自决定立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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