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市场中政府和企业价格行为分析(1)
中图分类号:F7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1)01-0013-04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价格行为是市场参与主体的重要的市场行为之一,它决定于市场结构,最终又影响市场绩效。基本药物市场是医药市场的一部分,因此具有医药市场的一般市场结构特征。但由于基本药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从而使基本药物市场成为一个不取决于支付能力的营利性市场,这一市场特点决定了基本药物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市场行为主要可分为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价格行为是企业在已有市场结构条件下通过采取价格策略对在位者或潜在进入者施加压力从而影响市场结构,而基本药物市场上,在价格调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似乎是政府。基本药物价格由买方垄断,企业在议价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的价格决策主导着市场,企业就是根据政府的决策来作出自己的选择。
1 政府的价格行为
1.1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行为
在基本药物市场上,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价格。在自由市场中,价格受市场机制作用,然后又反过来作用于市场。而在基本药物市场中,由于基本药物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私人经济品,因此,其价格不是市场出清的结果,而是受政府调控。政府主导价格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政府的定价和调价行为。
1.1.1基本药物的定价程序
伴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出台,发改委也比较快地公布了零售价格方案。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的。从2009年年初开始,在国家有关部门遴选基本药物的时候,发改委就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政府定价药品进行了成本和市场价格的调查,掌握了大量成本价格数据。这些数据涉及4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上百家医疗机构。同时,有关部门还就基本药物定价涉及的一些政策问题提前进行了研究,听取了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早地确定了工作方向和基本原则。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发改委根据前期调查的基础数据,对国家基本药物成本价格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对价格的合理水平进行测算,并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有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达350多人,其中,来自基层医疗机构的专家占了40%。
由于基本药物价格问题事关医药资源的重新配置,牵动着各方的利益,因此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发改委就价格制定有关情况以不同形式征求和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方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的的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基本药物定价问题也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
最后就价格问题实施了集体审议。根据专家评审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发改委进一步对基本药物价格制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完善,经过集体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了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方案。
通过上述定价程序,从总体上来看,政府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充分调动了各方积极性,是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然而,基本药物的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企业成本情况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进行动态调整,因此定期或不定期对基本药物进行价格调整也是政府定价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1.1.2基本药物的价格调整
2009年9月28日,发改委发出了《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公布了296种基本药物(含多种剂型,共2349个规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别品种(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用药)没有公布价格。这些药品执行的是政府定价,与这次公布的基本药物指导价的管理形式不同,况且发改委以前已制定、公布过价格。因此,此次没有再重新调整其价格。此次公布的价格与政府当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相对照,约有45%的品种价格作了适当下调,平均降价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有些药品之所以会提价,是因为各方面普遍反映这些药品由于价格低廉而出现短缺,为了鼓励企业保障供应,满足消费者需求,提价的绝对额较小。一直被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定于2010年10月下旬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价格调整计划已经暂缓,此次降价计划普药降幅在10%~20%。
实际上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就是政府对基本药物的价格调整,因为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与市场上实际零售价格并不完全相同,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实际零售价格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既使企业能赚取利润,又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价格上限的成交价格。政府的调价行为影响的主要是基本药物市场中实际运行的价格。2010年10月以来,价格调整新政已经成为市场上的一只“久未落地的靴子”:一旦落地,又将对医药企业的利润情况形成冲击。
政府在定价时应以基本药物生产成本作为价格下限,政府在综合考虑企业合理利润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后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为价格上限。基本药物在市场上的实际价格应该在这两个价格之间运行。然而,由于消费者对不同药品的认知价格是不一样的,对于新特药,消费者会认为价格越高越好,而对于一般普药,消费者的认知价格就会比较低。特别是对于基本药物,一方面由于替代产品比较多,另一方面基本药物的消费者通常是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体,因此认知价格会更低而且变化较大。除此之外,同一品种的基本药物有多家厂商生产,导致产品质量的参差不齐,政府在定价时就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刀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就需要政府适时地进行动态价格调整。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中,主要措施的第十四条就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地确定集中采购价格。
1.2政府间接干预价格的行为
政府除了定价和调价两种价格直接干预行为外,间接对价格进行干预也是其调控基本药物价格的另一主要手段,例如基本药物制度安排具有现代物流配送水平的企业组织统一配送,以减少流通环节的价格加成;在购买时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以使企业之间通过价格竞争而压低价格;在零售环节,特别是在医院销售时,采取零差率销售,取消了使用环节的价格加成。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年多来,这些措施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价虚高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在2010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立和规范, 百拇医药(李娜 曹阳)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1)01-0013-04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价格行为是市场参与主体的重要的市场行为之一,它决定于市场结构,最终又影响市场绩效。基本药物市场是医药市场的一部分,因此具有医药市场的一般市场结构特征。但由于基本药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从而使基本药物市场成为一个不取决于支付能力的营利性市场,这一市场特点决定了基本药物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市场行为主要可分为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价格行为是企业在已有市场结构条件下通过采取价格策略对在位者或潜在进入者施加压力从而影响市场结构,而基本药物市场上,在价格调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似乎是政府。基本药物价格由买方垄断,企业在议价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的价格决策主导着市场,企业就是根据政府的决策来作出自己的选择。
1 政府的价格行为
1.1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行为
在基本药物市场上,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价格。在自由市场中,价格受市场机制作用,然后又反过来作用于市场。而在基本药物市场中,由于基本药物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私人经济品,因此,其价格不是市场出清的结果,而是受政府调控。政府主导价格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政府的定价和调价行为。
1.1.1基本药物的定价程序
伴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出台,发改委也比较快地公布了零售价格方案。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的。从2009年年初开始,在国家有关部门遴选基本药物的时候,发改委就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政府定价药品进行了成本和市场价格的调查,掌握了大量成本价格数据。这些数据涉及4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上百家医疗机构。同时,有关部门还就基本药物定价涉及的一些政策问题提前进行了研究,听取了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早地确定了工作方向和基本原则。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发改委根据前期调查的基础数据,对国家基本药物成本价格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对价格的合理水平进行测算,并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有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达350多人,其中,来自基层医疗机构的专家占了40%。
由于基本药物价格问题事关医药资源的重新配置,牵动着各方的利益,因此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发改委就价格制定有关情况以不同形式征求和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方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的的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基本药物定价问题也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
最后就价格问题实施了集体审议。根据专家评审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发改委进一步对基本药物价格制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完善,经过集体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了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方案。
通过上述定价程序,从总体上来看,政府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充分调动了各方积极性,是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然而,基本药物的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企业成本情况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进行动态调整,因此定期或不定期对基本药物进行价格调整也是政府定价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1.1.2基本药物的价格调整
2009年9月28日,发改委发出了《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公布了296种基本药物(含多种剂型,共2349个规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别品种(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用药)没有公布价格。这些药品执行的是政府定价,与这次公布的基本药物指导价的管理形式不同,况且发改委以前已制定、公布过价格。因此,此次没有再重新调整其价格。此次公布的价格与政府当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相对照,约有45%的品种价格作了适当下调,平均降价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有些药品之所以会提价,是因为各方面普遍反映这些药品由于价格低廉而出现短缺,为了鼓励企业保障供应,满足消费者需求,提价的绝对额较小。一直被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定于2010年10月下旬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价格调整计划已经暂缓,此次降价计划普药降幅在10%~20%。
实际上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就是政府对基本药物的价格调整,因为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与市场上实际零售价格并不完全相同,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实际零售价格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既使企业能赚取利润,又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价格上限的成交价格。政府的调价行为影响的主要是基本药物市场中实际运行的价格。2010年10月以来,价格调整新政已经成为市场上的一只“久未落地的靴子”:一旦落地,又将对医药企业的利润情况形成冲击。
政府在定价时应以基本药物生产成本作为价格下限,政府在综合考虑企业合理利润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后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为价格上限。基本药物在市场上的实际价格应该在这两个价格之间运行。然而,由于消费者对不同药品的认知价格是不一样的,对于新特药,消费者会认为价格越高越好,而对于一般普药,消费者的认知价格就会比较低。特别是对于基本药物,一方面由于替代产品比较多,另一方面基本药物的消费者通常是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体,因此认知价格会更低而且变化较大。除此之外,同一品种的基本药物有多家厂商生产,导致产品质量的参差不齐,政府在定价时就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刀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就需要政府适时地进行动态价格调整。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中,主要措施的第十四条就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地确定集中采购价格。
1.2政府间接干预价格的行为
政府除了定价和调价两种价格直接干预行为外,间接对价格进行干预也是其调控基本药物价格的另一主要手段,例如基本药物制度安排具有现代物流配送水平的企业组织统一配送,以减少流通环节的价格加成;在购买时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以使企业之间通过价格竞争而压低价格;在零售环节,特别是在医院销售时,采取零差率销售,取消了使用环节的价格加成。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年多来,这些措施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价虚高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在2010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立和规范, 百拇医药(李娜 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