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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78250
中国药物临床试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日 《上海医药》 2011年第4期
     5.3加强过程监管的成效

    我国GCP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历)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在申办者委托临床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时,药监部门被赋予第三方监管的责任。视察工作主要是定期进行文件资料检查,无法时刻停留在试验现场实施过程管理,然而其第三方性质的监管作用是机构内部管理和申办者第二方监查所无法替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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