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上海医药》 > 2011年第6期
编号:12090564
对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探讨(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6月1日 《上海医药》 2011年第6期
对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探讨

     3对中国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的探析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产品,与人们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更承担着治病救人的神圣使命,一旦药品生产商、医疗机构为巨额利润引诱,故意制造假劣药或者玩忽职守,轻视人们的生命健康,不合理指导用药,从而造成药品侵权事件的发生,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而近年来药品侵权事件高发,严峻的形势警示我们必须尽快明确《侵权责任法》新引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尤其是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笔者认为,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方法可参考普通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相关制度,结合中国法制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需针对药品领域侵权行为的特点,以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药品侵权行为的遏制、惩戒功能。

    3.1药品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的原则与因素

    3.1.1药品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的原则

    1)阻遏、威慑药品侵权行为原则。需明确阻遏、威慑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价值,也是制度制定的根源和目的所在。因此,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方法也应围绕这一最终目的进行分析和制定。即使各国具体数额限制方法不同,但最终均是以是否能达到对药品侵权行为震慑和遏制的功能、效果来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的。

    2)适当限制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原则[4]。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需从符合中国国情的角度考虑,作出一定的限制。一方面是防止赔偿金确定的随意性,造成数额过高,阻碍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的发展,或者过低而无法实现阻遏功能;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作为新引入的制度 ......
上一页1 2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996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