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探讨(1)
摘 要 目的:研究中国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为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提供一定的参考。方法:通过对国内外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比较,指出中国目前现有的确定方法的不足,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法制现状与药品侵权事件的特点,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计算方法。结果与结论:中国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金应为补偿性赔偿金的3~5倍,具体倍数大小由法官根据相关因素的等级的不同自由量定。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药品侵权事件 数额确定
中图分类号:DF5;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1)06-0281-04
作为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的国家,中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一向将弥补受害人损失作为损害补偿的基本原则,强调赔偿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这种补偿性赔偿制度往往会导致对致害者惩罚不够、对受害者抚慰不足的结果,在药品侵权这类影响范围较广、伤害结果严重的特殊侵权事件中尤其如此。2009年12月,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出台,该法将产品责任(第41~47条)、医疗损害责任(第54~64条)单独列出,专门予以规定,丰富了中国目前调节药品侵权赔偿事件的法规体系。其中第47条更是直接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首次在中国的产品责任体系中明确地将“惩罚性赔偿”予以明文规定,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式成为中国民法的赔偿制度之一。
然而,在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已毋庸置疑的法律背景下,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就成了一个最基本、也是最棘手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决定了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其数额过大或过小都会使得实际法律效果背离制度的功能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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