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中的“有效期”应改为“负责期”
编者按:本刊2011年第4期上刊登《上海医改,将改变什么?》引发读者思考,张明发更是连续撰写多篇文章,从药品招标增加一条只允许有效期长的药品投标到药品说明书中的“有效期”应该为“负责期”。现将文章刊登出来,希望能引发大家从对招标到药品质量的思考,有更多精彩观点呈现。我国医药行业曾在20世纪90年代对药品说明书中的用语进行过大讨论,其中从有效期、失效期、无效期、保质期、储存期等字眼中选择了有效期作为说明书中的行业术语,而食品行业选择了保质期为他们行业的术语。很显然,业内人士甚至包括专家和普通人都已经达成共识:药品过了有效期(说明书中精确到日),哪怕是第二天的早晨,就算是失效了,应该弃置不用。由此,为了服务于社会,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执业药师们每年1次甚至多次走上街头,帮助人们清除家庭小药箱中的过有效期的药品。执业药师们的这种有益于社会的活动,我赞赏,我支持。
可是,我又是一个低碳主义者,喜欢用节约、环保的理念分析和思考各种问题和事物。不愿意许多虽然过了有效期,但很可能仍是合格药品被抛弃,不愿意国家因“有效期”短而花费更多成本,能少花钱储备药品。笔者对“有效期”制定过程进行了反思,发现所谓的有效期是人为确定,是生产企业根据自己的科技实力以及考虑各种利益(如销售和使用的周期等)后选择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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