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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73481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政策优化理论分析(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3月1日 《上海医药》 2012年第3期
     2)监管部门发现信息虚报的最优概率P2*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虚报信息而被发现时获得的额外收益R成正比,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虚报信息而被发现时遭到的损失(H1+H2)成反比;因此,要增大监管部门发现信息虚报的概率,要从加大对信息虚报的惩处力度和减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信息虚报的额外收益两个方面来考虑。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政策的现有缺陷

    2.1 监测体系建设缺少法律支持

    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充分起到为我国推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保驾护航的作用。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仅规定了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于细化的规范、程序、要求,尤其是处罚,没有明确规定[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的罚则也存在法律效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于忽视药品安全性监测,不履行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制约措施,全国尚无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不力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制约措施的缺失,导致报告单位缺乏开展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报告主体的规定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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