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上海医药》 > 2014年第7期 > 正文
编号:12708702
对我国头孢曲松钠过敏反应的现状分析及其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陈志东
第1页

    参见附件。

     1.5 过敏反应已引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关注

    头孢曲松钠的过敏反应已引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关注。早在2008年,《ADR信息通报》(第14期)即就警惕头孢曲松钠的严重过敏反应和在头孢曲松钠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发表了《头孢曲松安全性问题专刊》,指出头孢曲松钠的ADR报告总数和严重ADR报告数在抗感染药物中均占较高比例,死亡病例报告数则位居抗感染药物首位。该专刊要求医护人员关注头孢曲松钠的临床合理用药问题,通过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避免超适应证和配伍禁忌用药、规范围手术期用药等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11]。

    2 关于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试的观念已发生变化

    关于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的皮试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争议不断、观点各异,大致有以下5种观点:第1种为专家观点,明确表示反对。如2000年就有专家认为,临床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时不需进行皮试,因为目前尚无任何资料显示皮试可准确预测是否将发生过敏反应,亦无国际公认的皮试操作方法及判断标准[12]。第2种也为专家观点,认为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前进行皮试不应列为常规措施而应仅限于过敏体质患者[13]。第3种观点是个人观点。如有研究者认为,未做皮试即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后发生过敏性休克的死亡率(13.09%)远高于皮试后再用药患者(3.92%),故皮试对降低过敏性休克的危险性具有积极的临床意义[10]。第4种观点属专家共识。如北京药学会抗生素专业委员会发表的《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高端论坛专家共识》认为,如果药品说明书中明文规定使用前需做皮试的,必须做;如果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规定,应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和病情的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试[14]。第5种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即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观点。如《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认为,尽管目前对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前进行皮试的临床意义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介绍页,详见PDF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