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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59258
美国专利重复授权审查标准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日 上海医药 2014年第11期
     2008年,Lilly针对Teva提出的无效请求和仿制申请,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出上诉,主张“932专利”有效,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Teva的仿制行为侵权。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一审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二审后,分别于2011年8月和2012年8月判决“932专利”有效,驳回Teva的无效请求和仿制申请。

    综上,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一审、二审法院作出“932专利”有效,不适用重复授权专利的依据是什么?在进行重复授权审查时,美国法院应采取何种判定标准?

    2 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审查标准剖析

    2.1 法律渊源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其组成,或其他任何新且有用的改进,可依本法之条件及规定获得专利权”。101条实际确立了“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即禁止重复授权,以控制专利排他权合理期限,促进专利保护与公众利益间平衡。

    2.2 美国重复授权的类型与判定

    在美国,重复授权分为“相同发明型”和“显而易见型”[1-2]。

    2.2.1 “相同发明型”重复授权

    “相同发明型”重复授权适用于申请人针对单一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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