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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86707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流通企业的质量职责(2)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0月8日 《上海医药》 2017年第15期
     对于这样的持有人,可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范围中规定仅限于持有人所试点药品的销售。与现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财务报表不同的是:这样的药品经营企业具有采购原辅料、销售制剂成品的类似加工过程(即:购入原辅料,销售制剂成品,其中需有财务科目体现这两者转换加工过程)的科目。因此需允许持有人以制剂成品的名称(制剂成品的名称与药品注册证上名称一致)开具销售发票,这样的创新不仅仅是药监部门的许可创新,还有财政部、税务局的监管创新,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对这种新型生产关系的有效扶持和有力护航。

    3 持有人与流通企业药品溯源责任不同

    持有人与药品流通企业需在质量保证协议中对药品追溯的责任进行约定,作为药品追溯的主体,持有人负责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追溯体系的建立,督促药品流通企业负责流通环节药品的追溯,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药品追溯的有效性提供数据支持。

    4 持有人负责在互联网公开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等信息

    持有人负责在互联网平台公开药品的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等信息。如果此类信息变更,持有人需在互联网及时告知,流通企业负责定期收集和更新持有人在互联网上披露有关产品的信息,负责收集流通过程中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反馈给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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