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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291140
关于药品“产品合格证”的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18年7月5日 《上海医药》 2018年第19期
     值得一提的是,在《药品管理法》释义中对第二十六条做了很详细的解释:“医疗机构验收药品除了合法的渠道;同时要索取生产企业的质检合格报告书或合格证”;还需要“对药品的包装、说明书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合格证”首次出现在官方的解释中,这也是众多医院验收药品要求提供“合格证”的依据。对于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药品管理法》释义中是这样解释的:“中药材的发运,由于我国传统習俗,往往不进行包装,没有标明品名、产地、日前、调出单位等质量保障要素。造成对中药材辨认困难及产生质量问题时无法追究。今后应加大对本条款的执法力度,确保中药材在储运过程中的质量”。这是由于中药材的特点决定的,但是同样没有明确应该怎样进行质量标识。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章“包装、运输与贮藏”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每件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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