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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693294
乡村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案谈医疗法律的适用
http://www.100md.com 2014年3月26日 《医学信息》 201412
村医疗卫生机构,法律适用
     摘要:笔者通过乡村医师李某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一案进行分析,指出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的不足之处,建议对乡村医生涉案案件查处时注意主体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以供同行商榷。

    关键词:乡村医师;诊疗活动;村医疗卫生机构;法律适用

    1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5日,某村李某持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邻村租用房屋内给患者输液。经查,3例患者正在输液,药品架上有25种(瓶)药品。李某承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笔记本开具处方和收条,签名:李某。

    某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 案件评析

    李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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