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 与DIP 两种医保支付模式对药品费用结算影响的研究
病种,分值,分组,1资料与方法,2结果,3讨论
胡瑛华(德兴市人民医院病案管理科,江西 德兴 334200)
医保支付改革一直是我国医改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自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支付模式与按病种分值付费(diagnosis intervention packet,DIP)模式依次启动,为患者经济负担及医院成本的管控提供了更多保障[1,2]。DRG 是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参考病例年龄、诊断类型、疾病严重程度、手术与否、住院天数及合并症等信息施行的分组模式,其支付方案可在此基础上,依据医保基金预算对其基础费率进行统计,并通过病组总权重与基础费率的乘积,得出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完成支付程序[3,4]。DIP 则是按照ICD 标准开展的病种分类模式,可依据病种的既往费用数据,制定相应的病种分值表,以明确各病种分值,在此基础上,参考当年医保基金支出预算,进一步确定分值单价,属于点数预算管理与单病种结合的医保支付模式[5,6]。以上本质可归为病种付费的不同技术形态表现,二者均采用大数据随机均值定价原理,但技术分组存在明显差异,其付费内涵、预算分配方式及实践应用路径等方面亦存在较大不同[7]。基于此,本研究结合2019 年1 月-2021 年12月德兴市人民医院完成医保支付的60 例患者资料,比较DRG 与DIP 两种医保支付模式对药品费用结算的影响,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以2019 年1 月-2021 年12 月德兴市人民医院完成医保支付的60 例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男32 例,女28 例;年龄25~73 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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