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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238402
联合国国际公约与死刑国际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24年7月22日 2024年第8期
     【摘要】死刑适用国际标准是指国际组织与机构制定并通过的有关死刑适用的国际规范。当前,为保护生命权,国际社会在推动死刑废止的同时,也为尚未废止死刑国家限制死刑适用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标准,以严格限制死刑之适用。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公约为国际死刑的严格限制适用确立了国际标准。此外,联合国国际公约禁止某类死刑的适用具有国际习惯法性质。

    【关键词】国际公约 死刑 国际标准 生命权

    国际上废止死刑的运动风起云涌,由于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世界范围内适用死刑的国家持续萎缩,死刑毫无疑问正朝着消亡的方向发展,废止死刑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国际潮流。在这场世界性死刑限制和废止运动中联合国可谓功不可没。其从最早的限制死刑适用到后来公开呼吁全面废止死刑,极大地推动了国际死刑限制与废止运动的发展。

    联合国国际公约死刑国际标准之演变

    早期阶段:容忍死刑。在经过二战的创伤之后,国际社会认识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并逐渐将其注意力转移到对生命权的保护上。《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生命、自由和个人安全的权利。”尽管《人权宣言》保证生命的绝对权利,但没有明确提及死刑。《人权宣言》未规定死刑,主要考虑到死刑具有悠久的历史,且死刑当时在大多数国家是合法的。起草《人权宣言》时,世界正处于从二战灾难中恢复重建的时期,国际社会的注意力仍然停留在对“人人”生命权的保护上,还无暇顾及死刑问题。国际社会对待死刑始终持容忍的态度。但《人权宣言》确实为之后其他国际人权协议和公约在制定限制和废止死刑目标时确立了政策依据,为国际社会设定了一个目标,即保护生命的绝对权利。

    发展阶段:限制死刑。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权利国际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运动对死刑的态度从容忍转向了限制。《权利国际公约》对生命权作了界定,对世界各国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

    《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人人固有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未废止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怀孕的妇女不得执行死刑。公约第七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上述限制性的规定表明,当时的死刑政策承认死刑的存在,但必须予以严格限制。

    1984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保证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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