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问题之研究
摘 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问题的焦点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是监护人的义务。监护本身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法定的监护人并不因为学生到了学校而突然发生转移。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予以体现相应的公平原则和道义补偿,公平原则下的赔偿是法院可以判决的,而道义上的补偿,学校是可以拒绝的。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监护中图分类号:C807.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4)03—0372—03, 百拇医药(白 莉 李 杰 曹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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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7—3612(2004)03—0372—03, 百拇医药(白 莉 李 杰 曹士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