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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305649
委托理财中的误区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2月29日 今日文摘 2007年第21期
     一段时期以来,股市的利好消息不断,很多投资者斩获颇丰。在牛市的刺激下,有些人变卖、抵押家中财物,甚至通过高息借贷的方式筹款入市。其中不乏通过委托各类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的人,但由于欠缺法律知识,而又忽视委托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所以很容易陷入投资理财的一系列误区。

    误区一:理财收益可“保底”

    2006年9月份,胡某因理财亏损将某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支付43.35万元本金和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条款违反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条款。胡某败诉,还承担了诉讼费,损失较大。

    我国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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