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丢失X线摄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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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何某,女。
被告:上海市某三级甲等医院
2001年3月2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至被告处治疗,并于2001年3月2日住入被告处进行手术,由被告分别于2001年3月2日、6日和21日3次对原告进行摄片诊断。2001年6月20日,徐汇区交警支队通知原告进行伤残事故鉴定。为此,原告的丈夫至被告处取摄片,但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2001年3月2日晚的摄片(片号468735)已遗失,并由被告医务处开具书面证明确认此事实。2001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摄片。2001年7月30日,原告伤情经复旦大学医学院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左股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已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遗失了原告2001年3月2日晚摄片(片号4687 35),导致原告的伤残等级被低估。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未果,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被告辩称确系被告医生将原告的摄片借出后,因保管不妥而丢失,但丢失的摄片系原告2001年3月21摄片,并非是3月2日的摄片;2001年3月2日摄片己由原告于2001年5月15日借出,原告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出借证明,存放于被告处。另外,被告医生丢失的摄片与原告伤残等级的评定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不会因摄片遗失而导致原告伤残等级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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