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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8788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有护身符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5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07年第12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是临床执业医师的护身符,每位医师在遇到纠纷的时候都可以先看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这条规定所列出的情形,这是重要的免责事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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