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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85419
丈夫的生育权被谁侵犯了
http://www.100md.com 2008年9月15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08年第18期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底,已怀孕6个月易某在未告诉丈夫李某的情况下,由姐姐陪同到北京市X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并书面声明:“因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引产所致纠纷与医院无关。”当日下午,接诊医生对易某进行了相关术前检查后(未发现胎儿异常),施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之后,李某得知妻子已经终止妊娠,认为x医院未经其同意施行引产手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并且导致了夫妻间感情彻底破裂,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李某诉请X医院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X医院辩称,易某到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是正常行使其生育权利,医院是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即使医院侵犯了其生育权利,也应由易某主张,本案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享有应受法律的保护,故李某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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