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审判的惟一证据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惟一依据,而另一种认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审理医疗纠纷的一种证据,但不是惟一证据。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鉴定结论有其主观性的一面虽然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鉴定是由人完成的,是人的主观认识客观的结果,鉴定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条件对其结论的形成均有一定的影响,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是绝对正确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略显单薄。笔者认为,当《民法通则》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这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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