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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81278
急危患者转诊 医院不能“一转了之”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0月10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39期
     案例回放

    2002年9月,一男婴烫伤后被送到某儿童医学中心,未挂号先被医生接诊。医生检查后,限于该院医疗设备,建议家属转院治疗。医院既未做病史记录,也没实施清创处理。患儿2小时之后才到达转诊医院,治疗7天后出院。但患儿家属对儿童医学中心做法不满,以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患儿烫伤属急诊范围,虽未挂号而就诊,也应视为与医方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但儿童医学中心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未尽到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依法判决医方赔偿患方人民币1 000元。

    案例点评

    患者到医院表示就医 医疗服务合同即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同时,《合同法》分则还对若干种常见合同进行了分别规范。“医疗服务合同”并不是《合同法》里的有名合同,所以只能从理论上进行分析。

    既然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那就需要一方作为要约人,一方作为承诺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约定,承诺到达要约人则合同成立。

    本人认为,医疗机构开业即向人们昭示自己的等级、人员、医疗设备、经营范围和特色,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等,使得人们可以了解其能提供何种、何质的医疗服务以及收费情况,这种昭示行为完全符合要约的条件。而患者到医院就医是一种承诺行为,一旦就医的意思传达到医院一方,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这种就医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是挂号行为,挂号票是承诺到达、合同成立的凭证。而针对符合急诊条件的患者,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各医疗机构均制定了急诊的范围和诊疗规范,只要符合急诊条件的患者到达医疗机构做出需要急救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承诺到达,则医疗服务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例中,烫伤的孩子被家长送达医疗机构,要求并同意医生为其检查治疗,即为承诺到达,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随即产生。

    转诊前医院要尽法定义务

    在患者转诊前,接诊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处置,履行病情说明和护送、联系义务。其内容包括做病史记录,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理,与转诊医院取得联系及对患儿作出护送安排等。在本案中,医方接诊后,考虑到本院设备或技术原因,仅告知患方予以转诊,却未对患儿实施清创处置,未做病史记录,也没有主动联系转诊医院,更没有联系救护车及对途中护送作出妥善安排。可见,医方未尽法定义务事实明显,法院判决医方赔偿合法有据。

    医疗机构之责 由患者提及的案由决定

    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要看患方提起的是合同违约之诉还是医疗损害赔偿之诉。本案中,患者家属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用返还等赔偿责任,合同违约的同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还要承担必要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百拇医药(王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