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与否 医务人员劳动权利均受保护
案例回放医生陈某,2000年3月作为乡镇卫生院的聘用职工进入安徽省某乡镇卫生院工作,当时交付了4 000元作为保证金给乡镇卫生院,陈某不属于乡镇卫生院的在编人员,但是乡镇卫生院也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乡镇卫生院规定陈某的试用期为1年,工资800元/月,从第2年起每月1 000元,试用2个月后,乡镇卫生院将陈某安排到其下的一个分院去上班,此分院是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陈某一直在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工作到2003年2月,由于分院效益太差,医务人员工资难以正常下发,陈某征求分院的意见,要求离开分院在家待岗。但是由于陈某在分院一直管理收款和出纳工作,在家待岗期间陈某并未把分院的财务及其他工作进行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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