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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55亿基层医疗机构债务2年化解
本刊讯(记者 王天鹅) 7月12日,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务院同意通过,要求各省(区、市)要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此前,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桂荣曾在公开场合披露,全国90%的县级医院负债经营。而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分别为55亿元和3.5亿元。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北京大学医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认为,基层医疗机构负债过多,如果没及时偿付药款,很有可能影响药企对基本药物的供应,从而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综合改革的推进。
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作为此次债务清理的重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在责任的分担方面,实行谁举债谁负责,由地方政府承担清理化解债务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统筹安排化债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按轻重缓急,确定优先顺序,逐步化解。具体分三步走:一是摸清底数,锁定债务;二是剥离债务、明确责任;三是分清轻重、逐步化解。
其中,按照债务协议,由政府负责偿还相关债务。各级财政设立预算专户,单独列出用于化解债务的支出。在债务化解过程中,要优先偿还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和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这当然是好事,有助于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但是,钱也不是万能的。如果不彻底改变目前基层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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